協會簡介

「社團法人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奠基於1984年,成立的前10年隸屬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的一個委員會,成員主要是外商公司的人力資源主管。在沒有政府及其他機關的奧援下,全憑這一群義工們一股希望提昇台灣競爭力的使命感,以推動人力資源管理與發展為最高職志,終於1992年正式成立本協會、傳承至今已逾40年。

我們的願景:
『成為最令人信賴的全方位專業人力資源解決方案領導者。』
我們的價值觀:
『誠信、卓越、分享』

「社團法人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一直致力於培育國內人力資源管理人才,2006年本協會以《人力資源證照班訓練體系》的卓越貢獻獲得「人力創新獎」,2013年更榮獲勞委會職訓局「非營利組織組-國家訓練品質獎」,緊接著榮獲「TTQS台灣訓練品質系統」評核為「訓練機構版-金牌」。

得此佳績悉歸功於本協會許許多多的義工們:歷任的理事長、理監事、各委員會主委和委員們的無私奉獻、以專業及情義相挺,感謝一路走來不斷給予我們支持與支援的贊助廠商們、感謝秘書處夥伴們以專業及敬業落實各項任務;尤其且特別感謝一路相伴的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朋友們,您們的支持與認同是協會所有的義工和工作同仁最大的支撐力量,我們將持續秉持對人力資源工作的熱情,無私奉獻並投注專業,繼續致力於拓展和提升我國人力資源管理的能力。

優質的勞動力是國家經濟及社會發展的穩定力量,教育訓練則是組織與個人不斷成長的有效途徑,我們衷心期盼台灣有更多具企圖心、學習力、國際化的企業、人才,積極投入提升人力資源管理,鼓勵並支持參與各項人力資源的活動,使得我們的人力資源管理能力能早日與其他先進國家並駕齊驅,提升國家整體的競爭力。我們熱情邀請您加入我們,為國家培養更多人資人才。謝謝各位!

 

  
協會標記

三人齊聚、字頭向上為古字「眾」。以「眾」為標記,取其「眾志成城」「眾擎易舉」之意。「社團法人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結合眾人力量,以推動人力資源管理與發展為最高職志。

宗旨

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章程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研究人力資源管理與發展知識,加強訓練發展,提升人力素質,並加強國內外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間之交流與活動,增進國際競爭力為宗旨。

任務

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章程第五條:
1. 積極研究並推廣人力資源管理與發展之功能與知識,提升國內人力資源管理專業水準。
2. 舉辦人力資源管理與發展研討會,提升有關人力資源管理及訓練之諮詢與服務。
3. 整合學術界、政府主管單位與企業界有關人力資源管理與發展之觀念與規定,並提供政府有關法令與政策修正之建議。
4. 出版人力資源管理相關之刊物。
5. 參與國際性及大陸地區活動,以促成最新人力資源管理暨發展理論與實務之交流。
6. 建立人力資源管理師證照體系,辦理人力資源管理師及人力資源經理人認證,並據以核發證書。
7. 推動其他有關人力資源管理與發展事項。

願景

成為最令人信賴的全方位專業人力資源解決方案領導者。

2024年 申請「TTQS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金牌效期展延評核通過。
2023年 榮獲「2023年國家人才發展獎」。
2019年 申請「TTQS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評核為「訓練機構版-金牌」。
2019年 由本會主辦兩度於台灣召開「亞太區人力資源管理聯盟會議(APFHRM Board Meeting)」。
2017年 申請「TTQS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金牌效期展延評核通過。
2015年 榮獲「2015年國家人才發展獎」。
2015年 榮獲「TTQS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評核為「訓練機構版-金牌」。
2013年 榮獲「TTQS台灣訓練品質系統」評核為「訓練機構版-金牌」。
2013年 榮獲勞委會職訓局第二屆國家訓練品質獎。
2012年 連續榮任亞太人力資源聯盟副理事長(APFHRM)。
2011年 與自強工業基金會共同舉辦「2011全球化人力資本高峰會議暨亞太人力資源管理聯盟年會」。
2011年 由本會主辦首度於台灣召開「亞太區人力資源管理聯盟會議(APFHRM Board Meeting)」。
2011年 榮獲勞委會職訓局「訓練品質評核系統TTQS」銀牌獎。
2010年 與美國SHRM簽署合作備忘錄。
2009年 榮獲勞委會職訓局「訓練品質評核系統TTQS」銀牌獎。
2008年 榮入亞太區人力資源管理協會(APFHRM)副會長。
2008年 成為SHRM策略夥伴。
2007年 主辦「2007全球人力資本論壇大會」。
2006年 榮獲國家級專業團體人力創新獎。

章   程訂定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一年 元月二十五日
第 一 次修訂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元月二十日
第 二 次修訂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 二月二十一日
第 三 次修訂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二月十九日
第 四 次修訂日期:中華民國九十 年 三月三日
第 五 次修訂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元月二十六日
第 六 次修訂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二月二十一日
第 七 次修訂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三月十一日
第 八 次修訂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 元月七日
第 九 次修訂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元月十三日
第 十 次修訂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 二月二十三日
第十一次修訂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 二月二十一日
第十二次修訂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 十二月五日
第十三次修訂日期:中華民國一0四年 三月二十一日
第十四次修訂日期:中華民國一0九年 九月十二日
第十五次修訂日期:中華民國一一0年 九月四日

第十六次修訂日期:中華民國一一一年 八月十三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研究人力資源管理與發展知識,加 強訓練發展,提升人力素質,並加強國內外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間之交流與活動,增進國際競爭力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積極研究並推廣人力資源管理與發展之功能與知識,提升國內人力資源管理專業 水準。
二、舉辦人力資源管理與發展研討會,提升有關人力資源管理及訓練之諮詢與服務。
三、整合學術界、政府主管單位與企業界有關人力資源管理與發展之觀念與規定,並提供政府有關法令與政策修正之建議。
四、出版人力資源管理相關之刊物。
五、參與國際及大陸地區活動,以促成最新人力資源管理暨發展理論與實務之交流。
六、建立人力資源管理師證照體系,辦理人力資源管理師及人力資源經理人認證,並據以核發證書。
七、推動其他有關人力資源管理與發展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常年會員、個人永久會員、團體常年會員三種。
一、個人常年會員:凡年滿二十歲且合乎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為個人常年會員。
(一)擔任人力資源管理工作者。
(二)從事人力資源管理與發展之教學、研究者。
(三)其他對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有興趣者。
二、個人永久會員:符合前開個人常年會員資格者,於一次繳納十年常年會費後得申請為個人永久會員。
三、團體常年會員:凡國內公民營機構團體均得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並指派代表一人行使第七條權利。
以上各類會員均須經理監事會審查合格後,正式取得會員資格。
第七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但應繳常年會費而逾期未繳者,暫停各項權利。每一會員為一權。
一、享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優待。
三、收取本會所發行之定期與不定期刊物。
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二、繳納會費。
三、擔任本會所選任之職務或委派之任務。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查屬實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一、違反本會章程或決議者。
二、會員言行損及本會聲譽者。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法。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監事七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監事會應依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章程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須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如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則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及議決會員之停權處分。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擇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二位副理事長輪值代理之,副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及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理事、監事得採用現場選舉或通訊選舉方式為之。前項選舉方式之選擇,於選舉前之理監事會決議。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執行職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情事者,除依有關法令及章程處理外,得經會員大會通過罷免之。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告主管機關核備。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上述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秘書長之職責如下:
一、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二、擬定秘書處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 決算,報請理事會,並經監事會核定後呈會員大會議決。
三、執行理事會決策,以及理事會核定的專案。
四、領導秘書處工作人員,執行本會章程第五條所述之任務,服務會員。
五、協助與支援各工作委員會推展委員會業務。
六、協調跨委員會之事務,產生本會綜效。
七、建立本會各項作業系統(含管理辦法),並且致力於系統的標準化、最佳化、電子化。
八、積極尋求與外部機構策略聯盟的機會,以互惠、雙贏的原則,共同辦理與本會宗旨相符的活動,拓展本會業務。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類型工作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任期二年,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任期二年,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各工作委員會與秘書處為平行單位,其主任委員之職責如下:
一、就委員會相關業務功能,召募會員擔任委員,分配委員工作,制定委員會標準作業準則。
二、定期召開委員會會議,以合議制,作成委員會決策。
三、領導委員會,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報請理事會,並經監事會核定後呈會員大會議決。
四、邀請理事長出席委員會定期會議,督導委員會事務。
五、協調秘書處,執行委員會決策。
六、定期向理事會提出工作報告。
各縣市得成立地區委員會為分會,其組織簡則另訂之,幹部由該地區選舉或遴聘之。
本會卸任之理事長為當然常務顧問。常務顧問得應理事長邀請,列席理監事聯席會議。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遴聘卸任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或其他專業人士為諮詢顧問,名額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另得視需要,遴聘駐海代表若干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三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之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視會務需要召開,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為之,出席人數,各以理事、常務理事、監事超過半數時,始得召開,而會議之決議,則以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六條
理事、常務理事、監事、常務監事應出席理事、常務理事、監事、常務監事會議,並不得委託出席;如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常年會員為新台幣五百元,團體常年會員為新台幣一千元,均於入會時一次繳納完竣,至於個人永久會員免收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個人常年會員為每年新台幣一千五百元,團體常年會員為每年新台幣一萬五千元;個人永久會員一次繳納十年個人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它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新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九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由理事會編列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時,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條
如本會解散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列入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依本會章程,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研究人力資源管理與發展知識,加強訓練發展,提升人力素質,並加強國內外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間之交流與活動,增進國際競爭力為宗旨。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積極研究並推廣人力資源管理與發展之功能與知識,提升國內人力資源管理專業水準。
二、舉辦人力資源管理與發展研討會,提升有關人力資源管理及訓練之諮詢與服務。
三、整合學術界、政府主管單位與企業界有關人力資源管理與發展之觀念與規定,並提供政府有關法令與政策修正之建議。
四、出版人力資源管理相關之刊物。
五、參與國際性活動及大陸地區,以促成最新人力資源管理暨發展理論與實務之交流。
六、建立人力資源管理師證照體系,辦理人力資源管理師及人力資源經理人認證,並據以核發證書。
七、推動其他有關人力資源管理與發展事項。

準此,教育訓練之辦理為本協會會務運作中極為重要的一環,往上連結本會願景─【成為最令人信賴的全方位人力資源解決方案領導者】,往下連結會員需求─協助企業充份發揮人力資源專業功能以提昇經營績效,並協助HR夥伴提昇專業能力以達個人職涯目標。透過本會專業教育訓練之辦理,以提昇台灣HR從業人員整體專業素質與能力,亦即能協助企業更有效地經營運作;而集結我們所有會員的專業並教育企業組織正確的人力資源管理觀念,使我們目前已是台灣最具代表性、最具公信力、最具影響力的人力資源專業領導社團,我們期許自己不以目前的領先為滿足,更要擴大影響力,讓人力資源管理專業功能發揮到極致,以提昇國家整體競爭力。

本會教育訓練政策展開如下:
1. 由組織面、工作面與個人面之分析展開,建構完整的人力資源管理認證體系。
2. 體系分基礎、初階、進階與高階,符合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發展不同階段或因應所處組織特性不同的需求。
3. 各認證班依能完整發揮該專業功能應有的能力展開為各課程主題。
4. 依會(學)員目前所負責工作及成熟度的不同,建議其學習地圖及前程發展路徑。
5. 為達【會員服務最滿意】的願景,須做到教學(講師)、學習(導師)與行政(秘書處)三軌無縫接軌,讓會(學)員確實有收穫並滿意協會的服務。
6. 為服務會(學)員,得適當給予中南部會(學)員學習優惠或折扣。
7. 為服務會(學)員,應提早公佈課程資訊在本協會網站,以利會(學)員安排其學習計畫。認證班以提前一年公佈,單元訓練課程以提前三個月公佈為原則。
8. 本會訓練重心在認證班,另輔以單元訓練課程、研討會、講座、讀書會及其他會員回饋活動之辦理,建構完整的學習面向。
9. 本會任何類型之訓練課程均可視為企業訓練發展分類中之Off JT或SD,學員除了本身在工作中的學習(OJT)之外,以我們的課程或活動來加強銜接Off JT與OJT並啟發SD。
10. 為服務會員,協助會員辦理企業之教育訓練,本會提供企業包班服務。
11. 本會為非營利組織,非本會專長之課程原則上不予承接並建議適當講師或訓練機構給會員。
12. 本會為非營利組織,承接辦理企業包班訓練課程時,應與營利組織有所區別,應協助企業找出問題的根因,以精準提供合適的課程與講師,同時建議企業除教育訓練外,在其他人力資源管理做法上宜同步進行調整,以達最佳成效。